
就業服務法
本公司已依據就業服務法第34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,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,
經發給許可證後,始得從事就業服務業務;其許可證並應定期更新之。未經許可,不得從事就
業服務業務。獲准通過,特此公告。(就業服務機構許可證字號:北市就服字第0188號)
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
本公司已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九條、第二十條辦法之規定辦理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執照、獲准通過,特此公告。(就業服務機構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:北市就服資字第20號)
家教仲介機構與求職者及家教學生家長間的法律關係
:
[ 民法第五百六十五條 ] 稱居間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機會,或為訂約之媒介,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。
[ 民法第五百六十七條 ] 居間人關於訂約事項,應就其所知,據實報告於各當事人。對於顯無履行能力之人,或知其無
訂立該約能力之人,不得為其媒介。
[ 民法第五百六十八條 ] 居間人,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,得請求報酬。
[ 民法第五百十九條 ] 居間人支出之費用,非經約定,不得請求償還。前項規定,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,適用之。
家教老師與家長間之關係:
[ 民法第四百八十二條 ] 稱僱傭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,為他方服勞務,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。
[ 勞基法第三條第一項 ]「家教業」屬於未分類七大行業中,其他服務業中家事服務業之工作者,亦在公告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中。
[ 家教契約為諾承契約 ]
由於僱傭契約為諾承契約,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之,只要立約的當事人就契約必要之點,達成口頭上的合意即可成立。
申訴或爭議
若求才者(家長)和求職者(老師)有相關家教任何問題申訴或爭議,請直接來電本中心02-28805353或直接寄至本公司信箱ntudoctor168@yahoo.com.tw,本公司客服人員會盡速辦理
申訴或爭議
若求才者(家長)和求職者(老師)有相關家教任何問題申訴或爭議,請直接來電本中心或直接寄至本公司信箱,本公司客服人員會盡速辦理,本中心申訴及反映電話02-28805353 |